核心内容:包二奶与重婚罪的包奶关系怎样呢?律师在线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喜欢。重婚罪
核心内容:包二奶与重婚罪的关系关系怎样呢?律师在线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喜欢。包奶

包二奶不是重婚罪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包二奶应是关系包养情妇的俗称,指有配偶的包奶男子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这里所谓的重婚罪包,既有包财物供给的关系意思,也有在特定的包奶时间和地点与其单独和相对固定地同居的含意。现实中的重婚罪包二奶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关系损害社会公德,包奶破坏计划生育国策,重婚罪甚至造成许多家庭破裂,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广大群众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也有学者呼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外延,企图以此去遏制包二奶现象。
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上考察,包二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和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总体上讲尚不属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罪。理由有三:
一是包二奶行为大多隐蔽、且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多是进行以金钱为筹码的性交易,并不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也未公开地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害到重婚罪保护的客体,故不属重婚;且刑法也尚未将其规定为犯罪。
二是包二奶属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属婚姻法调整的范畴,行为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由对其定罪量刑,将于法无据。
三是在实践中,包二奶行为与通奸行为很难区别,包二奶从本质上讲,仍为姘居或长期通奸的行为,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未免打击面过宽,反而会引起一系列的家庭、社会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对包二奶行为主要还是应通过党纪政纪及社会道德规范去处理和约束。包二奶者的妻子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包二奶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